申诉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人民检察院省、市、分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刑事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申诉主体包括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刑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
3、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4、刑事申诉的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