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渠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维护,有效保障网站健康有序的安全运行,及时发布更新网站信息,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渠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渠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是渠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既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服务各界群众、增进检民互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和载体,也是不断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普法释疑、引导舆论,增强社会稳定和谐的新阵地和新途径。保证网站信息得到及时发布更新,是渠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和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职责。
第三条 渠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的主管是院深化检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门户网站的持续发展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统筹安排。
第四条 院办公室,应根据深化检务公开的发展需求,加强与本院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确定检务公开内容、范围和要求;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整体设计、栏目构成与修改完善,并为各部门提供相应栏目的工作账号;检查督促信息发布更新和数量统计。
第五条 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范围。会同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政治处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条 院办公室负责检务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与日常保密教育。发现失泄密情况,及时督导相关部门整改。
第七条 院政治处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及日常管理;负责重要工作活动新闻、相关时政要闻摘转、图片、视频的审发更新;负责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院技术科负责门户网站及网络平台技术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网站日常运行维护中技术问题的解决和与正义网在技术方面的协调联系。
第九条 院计财务科负责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条 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副职、一名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包括信息的及时采编、报批、发布更新、业务职守与回复等工作。
第十一条 院机关各部门要坚持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工作要求,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办法》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和要求,主动及时的发布更新相应栏目信息。
第十二条 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实行“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采编后,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布。涉及全院性工作、重特大案件和统计数据等重大信息事项,还需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才能发布。
重大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成效和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承办部门事前可与宣传部门共同协商,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视情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严格执行审查把关制度,未经领导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隐去相关内容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发布。若有疑虑或不好把握的信息,可与宣传部门共同协商把关。
第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进入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其它业务部门办理的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本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以消息的形式进行发布。
控告部门统一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和当事人查询的案件等情况,经控告部门根据业务职能和办理案件的进展环节,分别移送到相关部门。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回复)相关信息,并将发布(回复)信息情况书面告知控告部门。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由承办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技术处理,按规定程序报领导审批后送案管办,案管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工作。终结性法律文书在报领导审批之前,必须隐去法律文书中涉及侦查办案人员的姓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具体内容。以上内容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和亲友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信息内容的采编工作中,既要尊重客观真实,又要注意网言网语的使用,要站在中立的角度思考和撰写文稿;网上回复或互动交流,要做到文明谦和,增强逻辑表述的亲和力,避免受到网民的质疑和炒作,必须高度重视和防止负面舆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领导和信息工作人员,应按照所设定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栏目的日常管理。信息工作人员要坚持每天上网浏览情况、掌握动态。严禁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网站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涉检舆情,各部门应主动会同宣传部门,按照《四川省检察机关舆情引导及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共同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和防范。
第十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平台开设后,各部门信息的采编、审批、发布、管理等程序性工作方式和要求,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