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在渠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钱文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渠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一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围绕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各项工作在务实中创新、在落实中深化。
一、以对标竞进的攻坚之势,服务渠县高质量发展
坚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政治安全和公共安全放在首位,用好法律武器打好维稳主动仗,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3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58人。提前介入一起利用境外网络社交平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犯罪案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用足法律武器维护政权安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快捕快诉袁某某等38人涉黑案[1],主犯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持续“打伞破网”,先后向纪委监委移送涉黑恶案件“保护伞”线索27条。精准“打财断血”,铲除“滋生土壤”,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全方位清缴“黑财”“隐财”,建议法院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物800余万元,对犯罪得利行为保持“零容忍”。
全力服务“三大攻坚战”。依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办理利用惠农政策受贿、乡村邻里纠纷“民转刑”[2]等涉农案件12件。主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常态化深入临巴镇民胜村帮扶,选派3名驻村干部深入卷硐镇陡梯村、大义乡陈家村脱产驻村开展工作。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依法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3件,严防经济金融风险向社会安全领域传导。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件,用生态检察诠释绿色担当。紧盯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领域和行业,排查出七个方面生态环保风险隐患点,形成专项建议供县委决策参考。
积极参与全县防疫抢险。坚持“非必须、不接触”原则,运用远程网络受理案件、接待律师、提审询问,共同筑牢监管场所防疫底线。70余名“检察蓝”化身“志愿红”,积极参与社区值守、防疫宣传,全力以赴协助县委县政府抓好疫情防控。成立党员突击分队,以临战状态奔赴“7.11”“8.8”抗洪第一线,开展抢险、清淤,守护责任片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导公安机关严惩抗洪救灾期间趁水打劫、趁灾作案、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准确甄别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助力抢险救灾中做到不枉不纵。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一首两重”产业布局,明确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一条措施,为一线办案提供规范指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对2名情节轻微的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对7名涉案人员建议适用轻缓刑。严惩利用空壳公司、异地虚开等手段抵扣税款案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司法2件,立案监督2件,依法起诉3件。对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体企业,建议缓刑2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新发展,起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9人。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深入通济油脂、吾豪光电等25家企业走访,点对点开展法治宣讲、法律咨询。
二、以人民至上的初心之志,满足多元司法需求
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顺应县域治安平稳向好,最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逐年下降态势,在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打击的同时,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过失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不批捕94人,同比上升290%;不起诉78人,同比上升118%,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积极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协同公安、法院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92.5%,一审服判率95%,被告认罪服法渐成常态,有效促进罪犯改恶向善,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审查100人,决定或建议不羁押60人。
推进检察信访“最多跑一地”改革。选派员额检察官入驻县社会治理中心,检察长定期到宕渠中央法务区接访。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6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对群众不满意答复结果或不服处理决定的案件,举行公开听证4场,邀请律师等多方主体参与,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涉检信访持续下降,受访案件数同比下降9.8%。
拓展司法救助托底功能。从助力脱贫攻坚、参与社会治理的高度,探索“开放性、组合式、治理型”的司法救助[3]模式。在对困难涉案当事人给予资金救助的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民政救济、教育支持、就业帮扶等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构建以检察牵头、协调多元主体参与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体系,依托司法救助巩固修复社会关系。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0件,发放救助金11.9万,竭力帮助14名刑事受害人缓解困境,实发救助金居全市检察系统首位。
前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关口。牵头公安、法院、教育等部门会签社会支持体系合作协议,强力推进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4]等制度落实,开展从业查询50余人次,预警处置侵害未成年人“苗头事件”5件。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低限度容忍”,依法起诉21人。对罪错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情节严重的起诉24人;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不起诉3人,竭力挽救“问题少年”。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依托典型案例开展防性侵专题宣传活动,受众达到1200余人次。
三、以时不我待的奋发之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坚持做优刑事检察。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深化“捕诉一体”改革,共批捕刑事犯罪312人、起诉615人,依法办理了“3.12网络开设赌场案”[5]“9.22涉黑案”等社会关注案件。积极参与“断卡”[6]“净网”[7]行动,严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斩断黑灰链条。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8]12件、监督撤案[9]10件,纠正漏捕漏诉[10]54人。强化刑事执行监督,配合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11],监督纠正减、假、暂提请不当2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5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份。
持续做强民事检察。坚持既监督纠正违法,又维护审判权威。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9件,其中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2]5件,同比上升150%。重点加大民生领域生效裁判监督,办理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案件6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5件。依法支持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维权诉讼,支持起诉8件,帮助追索被拖欠农民工工资35万元。对认为没有错误的4件民事裁判案件,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司法裁判权威。
逐步做实行政检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功能,运用“行刑衔接”[13]平台、裁判文书网,摸排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发出检察建议12份。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抓手,促进解决国土资源、违建拆除等领域执行问题,提出检察建议2件。针对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行政争议化解难问题,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4]专项监督,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公开听证等方式,助力执法司法机关妥善解决争议2件。
深化做好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诉讼作用,共立案检察公益诉讼5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6件,督促行政机关追收生态资源损失费3.8万元,个人所得税15.6万元,契税1300余万元。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办案协助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梳理履职边界,推动食药安全、生态环境、国有财产等领域相关问题有序解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促进依法行政。办理的乡镇食品小作坊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15]入选省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四、以革故鼎新的求进之心,提升检察履职能力水平
抓牢政治建检。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思想大解放、作风大整顿、工作大落实”活动,配合市检察院党组政治巡察,常态化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引导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重大案事件,做到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统一,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夯实基层基础。坚持“选育用管爱”一体推进,有序招录优秀人才,推行以老带新“导师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素能持续增强。积极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权责明晰、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能力。持续推进检察便民设施建设,筹建集案件管理、检察服务等职能为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持续挖掘科技赋能潜力,升级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
持续正风肃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坚持把队伍教育整顿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四项”教育,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排查整改“六大顽瘴痼疾”[16]12个,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人次。认真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通过专题教育、自查整改、建章立制等方式,着力营造从严管党治警的氛围。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最高检“实施办法”,记录报告重大事项19件,严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一年来,我们时刻不忘权为民所赋,认真贯彻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主动报告重点工作,精心办理人大代表审议报告、视察座谈时提出的20余条意见建议。定期向县政协通报工作,对政协委员提案全部认真办结并及时反馈。主动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开门办案促进阳光司法。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及时公布检察业务数据,让群众走近检察、了解检察、监督检察,确保检察权在“放大镜”和“聚光灯”下依法规范运行。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县检察院先后3次在全市作经验交流,有17名个人或集体受到县级以上表彰,5名干警在省级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得竞赛能手称号,1名干警入选全市“十佳忠诚卫士”,1名干警被市委市政府荣记三等功,2件案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的大力支持,离不开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标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渠县,检察服务保障的前瞻性、精准性有待增强,特别是保障“一首两重”产业发展的检察举措尚需走深做实;二是实现“四大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差距,补齐民事、行政检察短板还需更多实招硬招;三是与时俱进提高办案本领仍需下功夫,培育业务尖子、跨专业人才的力度还要加大。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22年,县检察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按照县委擘画的“331”目标,围绕“一首两重”产业布局,依托“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持续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以振兴之志、跃进之行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为实现构“三地”兴“三城”建“强县”目标定位、奋力推进“强富美高”现代化渠县破局成势、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检察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更加注重用政治自觉服务发展大局。聚焦“强富美高”社会主义现代化渠县建设,找准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高质量创新发展“六大行动”中去谋划和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实效。持续推进“六稳六保”,服务好渠县“一首两重”产业,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县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检察智慧。
二是更加注重用法治自觉参与县域治理。紧盯影响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突出问题,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和经济金融犯罪,保持对重罪的高压态势。精准研判影响社会安宁的突出问题,从严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主动参与县域社会治理,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渠县”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重点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用止于至善的理念,在办案中调和好各类矛盾,以典型个案引领良法善治的社会风尚。
三是更加注重用检察自觉做实监督主业。牢固树立“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检察理念,全面协调发展“四大检察”职能。加强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着力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刚性,推动打击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纵深发展。提升行政检察精准监督水平,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抓手,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强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过程中促进依法行政。
四是更加注重用行动自觉推进队伍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引导检察人员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深化落实“三个规定”,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四化队伍”建设为导向,加大专门型办案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以打造党务品牌化为抓手,扛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淬炼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破题惟有奋斗,作答只能实干。我们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不负当下、不惧将来、不骛虚声,接续推进宕渠检察高质量发展,为助力“强富美高”现代化渠县破局成势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
名词解释
[1].袁某川等38人涉黑案:2006年至2017年,袁某川、向某等38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相互纠集,先后在宣汉、成都等地实施一系列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形成聚赌敛财、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盘踞宣汉城区20余年,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残害群众,致8人轻伤、17人轻微伤,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2021年12月5日,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袁某川等人2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民转刑: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当事人可能存在涉嫌虚假诉讼、套路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线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上述涉嫌刑事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3].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4].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5].“3.12”网络开设赌场案: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余某渠、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刘某灿等19人从“银商”(身份待查)处购买手机号,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邀约微信好友在豪神”、“新巴蜀”、“喜乐汇”、“六合”、“欢乐汇”等20余款赌博游戏APP上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以每100元从工作人员手中购买150万分的游戏积分进行赌博后用165万分游戏积分方能兑换100元,被告人余某渠等人用此方式从中抽头渔利838906.64元。余某渠、刘某等19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6].“断卡”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断卡”指的是银行卡和电话卡。这里的银行卡包括:对公结算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储蓄卡、信用卡等,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的收付款码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工具;电话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固话、宽带及其衍生品,以及捆绑注册的社交账号等,具有通联功能的工具。
[7].“净网”行动:指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的一次特别行动。
[8].监督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9].监督撤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案。
[10].纠正漏捕漏诉:纠正漏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纠正漏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11].看守所巡回检察:指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对辖区内看守所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的检察监督制度。
[12].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优点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3].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刑事处罚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
[1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质性行政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检察官成为检察调解员,采取公开听证、法制教育、释法说理等方式,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15].乡镇食品小作坊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2020年3月初,渠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渠县土溪镇姜市街17号的某酒厂存在违法生产经营,通过现场查验、调取相关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手段,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土溪镇政府对该“酒厂”违法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遂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厂未取得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议渠县土溪镇政府依法督促该酒厂进行整改;做好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并加强日常巡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于5月上旬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整治乡镇食品小作坊”专项行动,紧盯白酒、豆制品、食用油等小作坊生产经营不规范现象,两级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2份,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联合集中整治,通过理顺职责、集中备案、组织培训、抽检公示、定向约谈等措施对36个乡镇136家食品小作坊进行整顿,初步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食品小作坊监管网络。
[16].六大顽瘴痼疾:一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是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三是违规参股借贷;四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六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